摘要
十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是我国商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为当时刚刚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初步奠定了微观层面的法律基础。但毋庸讳言的是,该法从一开始就带有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的功利目的,国家干预和管制的成分过多,此外,还存在着疏漏和失当之处,因而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公司法这一最重要的商事立法的应有功能。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行公司法中那些不合时宜的规则和疏漏之处,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88-88,共1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