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和惯例的一般规定及实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必然涉及到买卖标的物的品质、数(重)量应以何时、何地、何机构的检验为标准的问题。在我国实践中曾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该拟订以装船前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检验或重量衡量证书为准(离岸品质、离岸重量),并以其出具的证书作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的最后依据,即排除买方对交易标的物的复验权,以维护我国国家及企业的经济权益;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只能以出口地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和议付货款的依据,货抵达目的港,买方仍享有复验权。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24-28,共5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