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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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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标准化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第四条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出处 《发酵科技通讯》 CAS 2003年第2期38-39,共2页 Bulletin of Ferment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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