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财税[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
出处 《当代会计》 2014年第5期57-57,共1页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