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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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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出处 《当代会计》 2014年第8期62-63,共2页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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