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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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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4]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出处 《当代会计》 2015年第1期71-,共1页 Contemporary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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