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些制造企业出于某种特殊的考虑(如减少税基、少缴税款),往往会将部分收入隐匿不入账,这部分收入大部分是直接收取现金而且形成这部分收入的原始单据如发货单、提货单、送货单等往往没有妥善保管,有的甚至没有这类原始单据;或者出于迎合某种目的(如上市、骗取银行贷款),虚增收入,这部分收入大部分是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假购销合同,伪造出库单和运输凭证,然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实际上既不发货也不收款。
出处
《当代会计》
2015年第2期47-48,共2页
Contemporary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