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工作改革的关键,是技术承包责任制。在一个科研院所内,科研人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多大的责任,确是需要很好考虑的。考虑到科研劳动的特点是探索性,创造性,它产生的成果,既有可以直接衡量的,也有属于学术性的和社会性的。因而要严格制订一个定额是很困难的。但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志,也无法考核科研人员的责完成与否。完成“责”,就应给予一定的“权”和“利”。只有把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使科技承包责任制真正付诸实施。承包对象不同,各自的责、权、利亦不同。本文只就科研院所与研究室签订承包合同所涉及到的责、权、利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出处
《科技管理研究》
1983年第4期13-17,共5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