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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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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综[2012]71号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出处 《会计师》 2012年第11X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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