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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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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出处 《会计师》 2013年第3X期80-8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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