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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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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总发〔201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的要求。
出处 《会计师》 2013年第6X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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