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来,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由于营业税的范围主要针对劳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方面问题,所以对企业影响巨大,而营改增在科研机构方面作用的探究就相对较少。实际上在营改增问题上,科研单位税收会因此有很大变化,也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在税目上,我们不能找到以科研单位为纳税主体的应税项目,应该在分析科研单位主体,和以科研收入和单位其他支出为对象来探讨营改增对科研单位收入的影响。
出处
《会计师》
2013年第10X期73-74,共2页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