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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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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5年第19期8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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