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巨灾保险几乎是一项空白,一旦发生巨灾事故,相对于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巨灾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我国的保险公司认赔额度很低,巨灾的救助主要还是以政府补偿和人民捐款为主。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对巨灾保险建设的新要求,从巨灾保险可保性出发,探究商业保险公司厘定巨灾保险费率的新方法,并举例说明方法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巨灾风险的管理仅靠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仅靠政府的财政支持都是行不通的,需要二者协同运作,由财政对经营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财务的补贴,使得保险公司有意愿和能力去完成巨灾风险的管理,实现保险社会保障功能的巨大作用。
出处
《会计师》
2015年第22期13-14,共2页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