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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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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出处 《会计师》 2016年第14期80-8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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