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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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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6〕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
出处 《会计师》 2016年第18期80-8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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