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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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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8年第16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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