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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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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8年第18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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