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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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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会计师》 2019年第3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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