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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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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会计师》 2019年第7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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