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权理论自上个世纪60年代被提出,就是作为专门环境法的基石性范畴。笔者由此产生了一个疑问,既然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石,那么在“环境权”的概念、内容、形态、属性等这些重大问题还处于争论不休的时候,环境法却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却飞速发展,世界各地在进行环境保护的脚步一刻也没有停下来,那么作为环境法基石的环境权存在的意义何在?它对于目前环境保护的意义又在哪里?为此,笔者在本文中与环境权进行辩论,探讨其作为基石的不合理性。
出处
《科技信息》
2006年第12期124-124,1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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