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端于罗马法的诉讼行为保全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后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逐步的确立和完善。逐渐演化为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和大陆法的假扣押、假处分制度。2012年8月31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诉法进行修正,在修正后的第一百条中,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必要时候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至此,我国的保全制度中完整的包含了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弥补了我国诉讼行为保全的法律漏洞。
出处
《科技信息》
2014年第7期126-127,共2页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