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步利改税以后,有独立核算附属企业的供销企业(以下简称“上级供销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利润的上交与亏损弥补的会计核算发生了一些变化。盈利的附属企业实现利润扣除留利后,上交上级供销企业,亏损的附属企业发生亏损由上级供销企业弥补,上级供销企业按照规定计算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并补提留利差额。为了保证企业正确计算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留用税后利润,根据财政部(85)财会02号通知附发的《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意见。 1、盈利的附属企业上交和留用利润的核算盈利的附属企业实现利润。
出处
《会计之友》
1985年第6期15-16,共2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