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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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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职改字第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地(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方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高级会计师为高级专业职务,会计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出处 《会计之友》 1986年第5期31-33,共3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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