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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疑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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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认为会计有监督职能,在于审计与会计没有分家,而对财务管理与会计的关系也认识不清,把财务管理的职能也纳入大会计的范围,如果我们把审计和财务管理的职能从会计中分离出来,那么会计监督一说是不能成立的。传统的会计包括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个部分,会计监督则是相对于会计检查而言的,现在会计检查已发展为审计学,那么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又有什么监督职能可言呢?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谓的会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职能——财务监督,这一点从《会计法》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如果把这作为会计监督职能的依据,显然是一种误解。而《会计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作者 何伟
出处 《会计之友》 1988年第1期39-,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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