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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工资改革后可增发工资限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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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国务院1985年7月3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指出,凡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业,每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时,按规定计征工资调节税。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从1987年起,工资调节税税率相应降低。鉴此,怎样按浮动比例计提工资增长基金,和按规定计算纳税后测定实际可增发工资限额问题,谈些看法:
作者 郭文超
出处 《会计之友》 1988年第2期24-25,共2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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