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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营工业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取方法的弊端及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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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县营工业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是一九七三年上级统一规定的按行业以更新改造基金为基数的固定比例提取的(建材25—30%,煤炭10—15%,机械30—35%,化肥50%)。就县办工业企业的具体情况,没有起到保证资金供应、确保设备技术良好状态、平衡产品成本、正确反映成果的作用。我县十二户予算内国营工业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六年实际支出占提存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六,资金短缺八十七点九万元。其中水泥厂、化肥厂的问题尤其突出:水泥厂提存十二点一万元,实际支出一点一万元,实际只占提存数的百分之九,结余十一万元,占该厂六年实际利润五十六万元的百分之十九点六。十一万元利润变成了企业的灵活基金;化肥厂提存一百三十五点五万元,实际支出二百八十四点四万元。
作者 李守义
出处 《会计之友》 1988年第2期32-,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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