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12月,财政部制订印发了《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这个办法主要是以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对成本核算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兹就《办法》为何以产品为成本核算的问题,谈点认识。 1、《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是《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应当以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同年4月,财政部又发布了《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对于成本核算,都以单独章节加以规定,首先明确了工业企业成本核算的对象问题。《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成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供出售的产品的产量”。《条例》
出处
《会计之友》
1988年第3期53-54,共2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