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国家从1983年起对企业财产参加保险,实行“无赔款续保优待方法”。即:“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赔款,续保时,保险公司按上年实收保险费的百分之八给予企业作为‘无赔款续保优待款;虽发生赔款,但其赔款数不足实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八,保险公司优待其差额部份。文件明确规定,此款转作专用基金,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增设无赔款优待基金明细科目,专款专用,直接用于购置消防器材及其附属设备;开展消防宣传的费用;
出处
《会计之友》
1988年第4期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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