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4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出台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指出,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不得核增生产能力。《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和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
出处
《矿山机械》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63-163,共1页
Mining & Processing Equ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