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手中归还给仲裁庭。本文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剖析,提出了应在《仲裁法》中确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撤销事由。法院无权在实体上去认定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95-198,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