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老虎'和'苍蝇'泛指大大小小的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两者有着共同的特点:一是手中掌握一定公共权力或可支配社会资源并利用岗位或职务之便,为个人、亲属等他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变为获取私利的工具;二是'老虎'和'苍蝇'共同认定的标准表现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和突破了法律红线,构成了违法犯罪既定事实。'老虎'和'苍蝇'的区别主要是以贪腐分子官职的大小加以界定,'老虎'一般指位高权重的腐败官员。
出处
《中国领导科学》
2014年第5期26-28,共3页
China Leadership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