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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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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农业法“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一章,围绕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新农业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作者 维权
出处 《安徽农业》 2003年第4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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