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吗——谈环境诉讼时效
出处
《环境导报》
2003年第3期30-31,共2页
Environment Herald
-
1张景明.环境诉讼时效新解[J].法律方法,2009,15(2):195-202.
-
2徐海静.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时效的反思与重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5,17(3):89-92.
-
3葛献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及其与民事侵权责任之比较[J].律师世界,2000(5):13-15.
-
4李静.英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及其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适用[J].华中人文论丛,2011(1):167-169. 被引量:2
-
5陈辉.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2003(11):76-77.
-
6姜方利.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利益衡量[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2):26-28. 被引量:1
-
7正义.背负“杀妻”之名,6次涉嫌被抓11年追凶不已[J].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2015,0(8):14-16.
-
8跃子.君子报仇[J].故事世界,2009(17):27-30.
-
9关照.朴槿惠开启“新五年”[J].看世界,2013(6):38-40.
-
10冯艳.以仇报仇伤人 索赔反成被告[J].当代广西,2006(14):49-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