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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式的采访仍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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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录音资料要征得对方同意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在这种规定下,媒介工作者偷拍偷录所得来的证据常常会导致不能成为合法证据,因而常在新闻纠纷中败诉。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谈起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说到。
作者 曾凡斌
出处 《新闻传播》 2003年第2期31-32,共2页 Journalism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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