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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主要救济方式——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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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新闻与法律的关系日益紧密,甚至出现了一个新的学科和研究领域——新闻法学。如今,学法、懂法、用法已成为时代与社会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必然要求。譬如一篇新闻报道一旦被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作为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就应当充分预计和意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而这其中,较难掌握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是一个很难掌握的问题,又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作者 曹燚红
机构地区 远东经贸导报
出处 《新闻传播》 2003年第3期57-57,共1页 Journalism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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