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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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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救济是强制执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大意义。执行救济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具体包括执行过程的异议、债务人异议和第三人异议,这些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着丰富的理论学说和较成熟的立法规范。而我国民诉法仅笼统地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者 王志雄
出处 《求索》 CSSCI 2003年第2期91-93,共3页 See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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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日]竹下守夫 刘荣军 张卫平译.《日本民事执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 2兼子一(日).《请求权和债务名义》.《民事法研究》(第一卷),酒井书店1950年版,第157页.
  • 3[日]石川明.《执行请求权论》[J].法学研究,:8-8.
  • 4陈荣宗(台).《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84年舨,第5-6页.
  • 5三个月章(日).《执行法上的救济》.《民事诉讼法讲座》(第四卷),第1112-1122页.

共引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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