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萨—奥法案(Sarbanes—0xley Act of 2002)的一个基本立法宗旨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的虚假财务报告的治理与规制就成为萨—奥法案所必须完成的一项基本使命。对此,萨—奥法案除了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从严具体规定,从企业外部对虚假财务报告加强控制外,还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重要创新,来从企业内部对虚假财务报告加强扼制。这主要表现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财务报告披露责任的明确、财务报告披露范围的扩大、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评估及其鉴证的强制规定、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