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私营企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综合经济基础”的重要构成部分。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不能把公有制为主体视为国有企业为主体,因为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目标模式,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唯一经济基础,更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唯一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由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和公私混合经济构成的“综合经济基础”。
出处
《财贸研究》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2-12,共1页
Finance and Trad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