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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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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交通报》2002年12月23日头版刊载了题为《河南首例司机状告高速公路交警案终审交警乱扣驾驶证,违法!》的消息。报道说:2000年11月25日下午,周鑫因公驾驶桑塔纳轿车在京珠高速公路上行驶,驶出卫辉收费站四五米远时,被新乡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两位民警拦住,民警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为由,给予周鑫50元并吊扣其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周鑫不服处罚,当即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新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交警吊扣周鑫6个月驾驶证的行为违法,但未给周鑫的损失做出赔偿判决。周鑫不服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虽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其适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系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设定的吊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抵触,审理此案时不予参照。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同时做出了“赔偿周鑫补办机动车驾驶证的正当费用”的判决。
作者 傅以诺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3年第1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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