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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志》(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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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4年5月,经北京市人委同意,北京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登记管理,针对城近郊区属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登记发照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明确:城市人民公社开办的街道食堂,收入不够维持开支的,可以不登记发照,允许出售熟食及挂面、切面等;对其他手工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要标明“合作”经济性质。由街道生产组审核后。
出处 《北京工商》 2003年第1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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