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儒家孝道伦理的政治原则是“孝治”即以孝治国安民。这一原则的法律施政体现 ,是在立法上把“不孝”列为罪中重罪予以严惩 ,并通过制定缜密完备的法律条文对各种不孝行为或不孝犯罪实施严格的社会控制。历代封建王朝“孝治”施政的法律实践 ,都程度不同地出现“孝”与“法”的矛盾冲突 ,并由此形成古代法制史上以孝枉法、屈法徇孝的共性现象 ,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诉讼文化被打上极其鲜明的人伦道德印记。
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276-282,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