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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认定 被引量:7

How to maintain "seriously damage the health of man who goes to a doctor" in crimes of mal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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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定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具体内涵应遵循医学依据而非刑法学依据 ,同时应把握“二维”标准 :首先 ,是《条例》和新《标准》中的一级乙等和二、三级医疗事故 ;其次 ,事故参与度必须在 50 %以上(不含 50 % )。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3年第2期47-48,共2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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