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存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交给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视为清偿,提存标的物及风险责任转由债权人承担。提存制度做为一项法律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在古罗马,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延迟受领时,可以抛弃给付标的物,从而消灭债务。这种办法,尽管可以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但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到了查士丁尼时期,罗马法取消了这一办法,创立了提存制度。从此以后。
出处
《法学研究》
1988年第1期31-34,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