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审判实践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仅以某市为例,十一家基层法院,除两家的极少案件由合议庭迳行处理外,其余案件的最后处理权皆属于审判委员会。这种审和判脱节的现象是值得探讨的。一合议庭是我国合议制的重要组织形式,法律赋予它的职责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然而,我国目前审判实践表明,合议庭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即它只能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尽管它也进行了评议和判决,但是,这种判决即使是正确的,也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方能成立。因此,对合议庭来说,它所作出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出处
《法学研究》
1988年第2期36-40,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