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4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在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本无权干涉,这是一条原则。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一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一方面规定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管理人负有按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鼓励人们发扬'人人为我,
作者 郭明瑞
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法律系
出处 《法学研究》 1988年第2期51-56,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124

引证文献14

二级引证文献5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