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4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时召开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原来打算为战后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拟定统一规则的设想,因意见分歧,未能如愿以偿。会议最后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重申了'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1条),并确立了战后国际航空运输的双边体制,即:国际定期航班必须获得飞入国的'特别许可'(第6条);不定期国际航班凡为取酬目的而运送旅客或货物者,要遵守飞入国的'规章、条件或限制'(第5条第2款)。至今,国际上仍然奉行这个章程。这就是说。
出处
《法学研究》
1988年第2期90-96,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