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企业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根据法律条文看,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者又可分为三种类型,这样,总的算来,共有四种类型法人。传统上,科研单位一般被视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一般认为有两个特点,即:依靠国家预算支持;在对政府关系上,主要以行政关系,即命令——服从关系为主。事实上,科研单位是与一般事业单位很不相同的。科研单位除一部分单位靠国家预算外,还有相当多的单位部分地、甚至全部靠自己横向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出处
《法学研究》
1988年第3期1-8,共8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