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占他人遗忘的较大数额财物,显然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我国刑法对此并无规定,以致在已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此或以盗窃罪论处,或视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仅责令侵占人将侵占他人的遗忘财物返还遗忘人而未以刑法追究。1987年6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类推定罪的侵占他人遗忘财物案件的判决。这一类推定罪的案件,判决确认了侵占他人遗忘财物罪这一新的罪名。去年的《文汇报》(1987年9月14日,华生、阿信《拾到东西为何被判刑》)和今年第二期《民主与法制》
出处
《法学研究》
1988年第5期42-45,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