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犯罪构成理论昭示着法律文明的一大飞跃,被誉为'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石'。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别;指导思想的不同,历史传统的各异,各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不尽一致。正视这些差异,借鉴各种学说,对于建立我国科学的犯罪构成体系,或许有所裨益。在欧洲中世纪,犯罪构成作为犯罪事实的审查和证明本是诉讼上的概念。十九世纪初,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才将犯罪构成自程序法引入实体法,使其由事实性要件转化为法律性要件。他曾明确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来)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费氏对行为的认识与我们对行为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37-43,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